1997年10月27日,中国政府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上签了字。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01年3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英凡奉命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批准书》。根据《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公约已经于当年6月27日(递交批准书后3个月)在中国生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中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据此声明,中国政府对于该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甲)项(关于自由工会)以外的其它全部条、款、项、目的规定不作保留或者转化,直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而直接发生法律效力。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甲)项规定:“初等教育应属强制性质并一律免费。”这里的“一律”包括所有的学校、所有的学生、所有的项目。据此规定,所有的小学,包括公立的小学和私立的小学,包括贵族小学和民工小学,都不能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乙)项规定: “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包括中等技术和职业教育,应以一切适当方法,普遍设立,并对一切人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据此规定,中国的有关学校可以向中学生(包括职中学生)、中专生收取费用,但是应当逐年减少。也就是说,从2001年6月27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生效之日起,中国各类中等学校(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收费只能逐年减少而不能逐年增加,凡是2001年6月27日之后增加的中等教育收费标准或者收费项目都属于非法。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二款(丙)项规定:“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以一切适当方法,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据此规定,从2001年6月27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中国生效之日起,中国相关高校(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向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只能减少不能增加,凡是2001年6月27日之后增加的高等教育收费标准或者收费项目都属于非法。
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于学前教育、在职培训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的收费问题未作规定,因此,中国此类教育的收费问题不受该公约的制约。
据笔者观察,2001年6月27日以来,中国受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制约的教育收费,除了公立小学和公立初中的有所减少以外,其他收费不仅没有做到逐渐减少反而逐年增加。公立小学的收费虽有减少,但是也没有达到“一律免费”的标准,还存在不少“杂费”。
笔者呼吁:中国政府应当严格履行条约义务,采取强硬措施取消一切违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笔者呼吁:一切学校都应当严格执行已经作为中国法律组成部分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只能逐年减少收费而不能相反。一切私立小学的老板们,你们有能力办学就不要收费,没能力办学就尽快停办,不要既想干好事又不遵守法律;一切私立中学和私立大学的老板们,你们有能力办学就不要增加收费,没有能力办学就尽快撒手,不要把教育当产业,不要把教育当市场。一切公立学校的老板们,国家已经给你们拨款,你们再违法收费更是天理不容。
笔者呼吁:所有的学生及其家长应当以一切合法方式抵制一切违反《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非法收费。
笔者呼吁:社会各界对上述关系到全体国民利益、关系到国家未来的违法收费问题都予以必要的关注。